合同号:
甲方:迪玛森(广州))体育用品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和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协议宗旨
1. 订立本协议甲方即授权乙方为 区域独家经销商
2.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旨在使双方共同协作,从而促进产品的销售。
3. 订立本协议后,乙方可享受甲方规定的区域独家经销商的惠待遇。
第二条:甲方责任
1.授权乙方在协议区域销售甲方所供应的产品及商标。
2.甲方承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责任。
3.甲方收到乙方订单后应及时在7天内将货物发出(发出货物以发货单为准)。
4.协议签订后,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在乙方所在地设立其它经销商。
5.甲方将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有关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并及时通知乙方将开展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免费提供POP、产品画册或宣传册等资料。
6.甲方在当季出样货品20天之内100%给予乙方调换,追加的货品按20%调换,过季的货品及经确认非甲方制造过程中造成的质量问题的货品不予调换。
第三条: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在协定区域内的销售工作,应积极做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工作。
2. 乙方不得跨越协议区域进行销售。
3.乙方定购产品时应提前将订货单传真给甲方,写明所定购产品的数量、规格、 序号及金额。
4.积极向甲方反应产品销售情况,以便产品能更好的提高。
第四条:加盟权限的终止
1.乙方自愿或因其它原因终止经营。
2.乙方进行跨区域销售或末能完成协议销售额。
3.一方要求提前终止协议,双方均已同意。
4.协议自然终止(如需续约,乙方须于合约期限满前一个月向甲方递交书面的申请,乙方将拥有优先权)。
第五条:结算方式及价格
1.价格:由甲方按经销级别而制定的产品价格为准(具体执行价格由双方另行商定),如产品格价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而上调,甲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
第六条:产品运输
1.乙方订购的产品提货地点在广东省广州市海洙区。
2.甲方可代为发货运,每张订单在5000元以上费用由甲方负担,5000元以上的由乙方负担。
3.运输过程中产品破损,由乙方向承运方索赔。
第七条:经销权限规定
1、省级代理商
A、签约后首批进货额不低于15000元,乙方在协议第一年度内每季度(三个月为一季)进货总额不低于 元。
B、从协议的第二年开始,每年进货额递增不低于10%;
乙方如达到到A、B二项条件,甲方有权采取相关措施(如取消经销权)
2、地市级代理
A、签约后首批进货额不低于5000元,乙方在协议第一年度内每季度(三个月为一季)进货总额不低于 元。
B、从协议的第二年开始,每年进货额递增不低于10%;
第八条:鼓励制度
为鼓励经销商的市场运作积极性,甲方年终视乙方的年销量情况予以不同程度的奖励
A、乙方在无违反合同条款完成协议年销量,甲方予以乙方进货金额5%的奖励,奖励以货物形式体现。
B、乙方未完成合同年销量不予奖励。
C、奖励的兑现,在年度合同期满后15天内兑现或由双方商定。
第九条:损害赔偿
1. 乙方因跨越区域进行销售而造成的损失和由于乙方服务等原因造成“迪玛森”品牌价值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加倍赔偿。
2. 由于单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损失,须向对方加倍赔偿。
第十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1.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乙方资产及经营情况透露给第三人。
2.乙方不得将甲方的产品加盟价格、销售、资金应用等具体内容及未经甲方许可公开的情况透露给第三者。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一切与协议无关而产生的争议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2.除争议部分外,双方应根据本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条:附则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终止,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注:本合同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甲方:迪玛森体育用品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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